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北正街居委会紫舞中路30号。

负责人:岳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站,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富金,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佐祥,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富常,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代贵,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怡,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与被告田富金、被告田富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站,被告田富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佐祥,被告田富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代贵、覃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两被告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将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登记股东恢复至被告田富金名下;2.本案诉讼费、其他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原系被告田富金个人于2003年12月22日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300万元。被告田富金为其关联企业张家界天趣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后达成调解,被告田富金对该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原告在恢复执行时,发现被告田富金已于2018年8月28日将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田富常。但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仍然是田富金,田富常仅是名义股东。两被告的行为明显是规避债务的履行而串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债权的实现。

被告辩称

被告田富金辩称,1、原告陈述背离基本事实,田富金没有规避债务履行的行为。田富金曾为张家界天趣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就本案所诉债务提供财产抵押和保证,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债务已经桑植县人民法院处理,并进入执行程序,2017年执行法院对抵押房产委托评估,估价为7403126元,足以覆盖债务,只是因拍卖时流拍而原告不接受以物抵债,未完成清偿。2021年恢复执行,目前执行过程中正在对抵押房产组织评估。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或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没有上述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且到现在为止仍然有足额的抵押财产保障原告的债权实现。

被告田富常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事实不真实,田富常与田富金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田富常是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最终的受益人,原告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田富常的行为没有对原告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告田富金与艾华以房产为原告的债权提供了抵押担保,抵押物价值足值,原告的债权有保障,不存在对原告造成损害,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桑植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2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2013年1月19日,张家界天趣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采购货物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500万元,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被告田富金及艾华以其桑房权政澧源镇字第00015748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因张家界天趣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发生纠纷,原告将张家界天趣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富金、艾华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桑植县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张家界天趣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3月27日前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和截止2016年1月5日的利息76652.72元,2016年1月6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1.23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田富金、艾华对张家界天趣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的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田富金、艾华对张家界天趣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的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自愿以抵押的桑房权证澧源镇字第00015748号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对田富金、艾华为张家界天趣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的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田富金、艾华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和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张家界天趣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六、案件受理费47336元,减半收取23668元,张家界天趣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调解书生效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向桑植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10日,经桑植县人民法院委托,张家界德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抵押房产估价为7403126元,后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1月18日,本院以(2021)湘0822执恢33号执行通知书恢复执行,现正在执行中,由湖南诚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再次对抵押房产进行估价,目前尚未得出最终评估意见。

2018年8月16日,被告田富金(甲方)与被告田富常(乙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系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伍仟叁佰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100%。乙方自愿受让上述全部股权。股权价格: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全部股权作价1000万元。股权价款支付方式:签署本协议后,乙方享有股权对应的权利,承担对应的义务,定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价款30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价款200万元;2019年12月30前支付价款20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价款300万元。

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登记成立。2018年8月28日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内容:法定代表人由田富金变更为田富常,股东由田富金变更为田富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第二,债务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并且该行为降低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影响其债权实现;第三,债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驶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并无争议。对于原告作为债权人是否享有合法债权,因有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田富金对张家界天趣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对被告田富金(连带责任保证人)享有合法债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实质在于被告田富金与田富常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损害。

原告所诉对被告田富金享有的合法债权的主债务人系张家界天趣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富金、艾华以其桑房权政澧源镇字第00015748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目前涉及此债权债务的执行案件即本院(2021)湘0822执恢33号执行案正在执行过程中,其所涉抵押房产亦在估价中,目前尚未得出最终评估意见。原告对抵押房产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被告田富金不是唯一债务人,因此,无论被告田富金与田富常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目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转让行为对其已造成损害,且该转让行为并不必然对原告实现债权造成影响,故原告主张撤销两被告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将桑植县东方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登记股东恢复至被告田富金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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