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何婉滢,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2020)粤0307刑初*号刑事判决的被告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何婉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20)粤0307刑初315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2021年3月9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我院缴纳罚金五千元,该笔款项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刑初315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刑初3150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建国 执行员 李婉婷 执行员 张 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