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99679B。 法定代表人:李顺平。 被告:蔡斯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斯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  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方  腾 书 记 员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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