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牛玉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居民。
被执行人:费海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居民。
被执行人:赵桂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牛玉平与被执行人费海荣、赵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2018)甘01民终1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费海荣、赵桂琴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玉平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费海荣、赵桂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牛玉平借款83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860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78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费海荣、赵桂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案义务。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费海荣、赵桂琴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信息以及车辆多次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费海荣、赵桂琴名下注册登甘A×××××8甘A×××××5车辆,本院已于2019年4月2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3.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前往榆中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榆中县房管局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费海荣名下登记有位于兰州市××区××街道××路××单元××、××室的房屋,本院在(2018)甘0123执1617号一案中对该房屋进行首次查封、处置,本案为轮候查封;另被执行人赵桂琴名下登记的位于榆中县××路××号××单元××室房屋,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该房屋,偿还银行贷款后向本院履行剩余房款30万元,本院已及时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放。
4.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强制措施。
5.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牛玉平到庭接受询问,并书面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再未发现被执行人费海荣、赵桂琴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