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衡南县××镇××路。

法定代表人:阳华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青青,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春,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朱贵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湘琳,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集嘉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朱贵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集嘉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青青、被告朱贵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湘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云集嘉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承租原告的坐落于原云集嘉娱乐中心三层12间房的房产腾空并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8万元(2019年1月20日-2021年1月19日);3.判令被告按照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20日至交房之日止的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9日,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与原告合并后已注销)授权阳益生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坐落在原云集嘉娱乐中心三层12间房,3737.3㎡出租与被告,用作开办罗威纳KTV,租金每年4万元,租期两年。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1月19日届满,被告自该日开始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腾空房屋,一直遭到拒绝,至今未腾房交付,原告只好诉诸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朱贵莲辩称:1.涉案房屋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经竣工验收的违章建筑,原告不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主体,无权向被告主张所有人权益;2.原告故意隐瞒涉案房屋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经竣工验收的违章建筑这一事实;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不仅因违法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返还因房屋租赁合同取得的收益——租金,更因原告的故意欺骗行为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而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进而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房租、违约金、占用费没有法律依据;3.假设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也因为涉案租赁场地的严重质量(墙体开裂、房屋内部严重漏水)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KTV无法正常经营,原告构成了根本违约。同时,原告在合同期间通过断水电、在外墙喷写“拆”字等方式妨碍承租人正常经营的行为也构成严重违约;4.假设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涉案合同因被告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原告收取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合同仍然在有效期内;5.因新冠疫情的爆发,于情于理于法应当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与原告合并后已注销)授权阳益生与被告朱贵莲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房屋为原云集嘉娱乐中心三层12间房,240平方;租金每年4万元;租赁期限:两年,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止;付款方式:承租方必须于2017年1月20日以前一次性支付半年租金2万元,另外半年租金2万元于2017年6月3日之前付清,才可以使用房屋。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在该租赁房屋开办罗威纳KTV,每年支付租金4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支付租金至2020年4月,原告继续收取租金,2020年4月之后,被告未支付租金,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腾房并交还原告,被告拒不腾空,故酿成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装修款凭证、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贵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被告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并且按原告合同标准收取了租金,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被告自2020年4月之后一直未付租金,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腾房,被告也未腾房,被告构成违约,因双方系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将所租赁房屋腾空交还,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已支付租金至2020年4月份,故房屋占有使用费应当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条、第七百三十三条、第七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贵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座落于衡南县××镇××路原云集嘉娱乐中心三层12间房;

二、被告朱贵莲支付给原告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40000元计算支付,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被告朱贵莲负担225元,由原告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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