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栏广场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广场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28860601N。
负责人:张劲,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娜,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玮,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赵永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栏广场支行与被告赵永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栏广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