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疏勒县大唐租赁站,住疏勒县,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柏某某,****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审理经过
关于疏勒县大唐租赁站与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疏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12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柏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疏勒县大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该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疏勒县大唐租赁站案款463303.07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850元。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向被执行人柏某某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向疏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向喀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他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63303.07元,未执行463303.07元。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当前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古丽斯 坦艾力 审判员 买买提玉苏 甫居买尔 审判员 艾日夏 提江艾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骆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