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华,吉林修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1277号。
法定代表人:马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白山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西站安居小区4号楼106门市1-3层。
法定代表人:张振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房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聪聪于2021年7月8日对执行被执行人佳兴房产公司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广厦安居小区的地下车位05-0012-0320-0161-03-134号、05-0012-0320-0161-03-135号、05-0012-0320-0161-03-136号的查封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张聪聪称,2016年6月29日,张聪聪向被执行人佳兴房产公司购买了三处车位(位于广厦安居地下一层,产籍号为:05-0012-0320-0161-03-134号、05-0012-0320-0161-03-135号、05-0012-0320-0161-03-136号,面积均为21.05平方米,价款均为130000元),交付了全部购买款项,并已实际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此其没有过错(佳兴房产公司经营过程中,被白山市xx局经侦支队立案调查,无法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手续,待2020年9月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案外人的三处车位已被法院查封)。基于上述事实,请求:一、中止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6执25号之六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二、解除对产籍号为:05-0012-0320-0161-03-134号、05-0012-0320-0161-03-135号、05-0012-0320-0161-03-136号三处车位的查封。
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出具解除查封申请书三份,申请解除本院对广厦安居小区-1层03-134号、135号、136号车位的查封,但不应包含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民终356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给其的车位。
被告辩称
案外人张聪聪基于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解除其车位的查封,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张聪聪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张聪聪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