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景山,山东鲁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之财产保全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臧绍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英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峰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英磊银行存款4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之财产保全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责任限额为49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黄英磊银行存款4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峰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海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