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系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执行人:陈小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芬、陈小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湘070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7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理财产品等线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已对被执行人张芬、陈小波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在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3668元、案件受理费2206元、保全费1620元,执行费2562元,尚有17749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