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5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22878L。
负责人:付廷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香,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璐,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董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陈夏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董岳、陈夏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董岳、陈夏夏的银行存款194442.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董岳、陈夏夏的银行存款194442.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