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漆一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慧,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丝路花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华办竹园分钧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6C90H94。 法定代表人:柳新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桢,郑州市新郑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志强,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漆一丰诉被告河南省丝路花麒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黄英敏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