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路**段**号,组织机构代码68363803-7。
法定代表人:赵钦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路**段**号,组织机构代码57444600-1。
法定代表人:陈应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中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