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隆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17号。

负责人:白岗,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甘肃三峰中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格尔木海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盐桥路援藏巷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品楠堂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县河清镇河永干道白马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杨万鑫,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鑫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时进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中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西854号1号楼2单元2192室。

法定代表人:周利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海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王军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赛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杨万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汉阴县。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时进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史晓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周利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隆支行与甘肃三峰中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格尔木海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鑫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中旭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品楠堂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王海学、王军学、赛萍、周利生、时进平、史晓敏、杨万鑫、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经拍卖。本院对其他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土地、房产、银行、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的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隆支行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隆支行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所欠债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宫超夫

审判员  田 荣

审判员  朱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梅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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