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明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木垒县东城镇东城口村十一组*号。         被执行人:阿里哈·赛提汗,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明忠申请执行阿里哈·赛提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自2021年04月06日以来,本院积极查找被执行人,于2021年04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04月07日、2021年05月18日、2021年07月24日、2021年08月17日、2021年09月0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分别前往木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木垒县房管所、木垒县农业安全监理站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经了解,被执行人阿里哈·赛提汗一家有四口人,有两个孩子均上学。阿里哈·赛提汗有严重的内风湿,妻子患宫颈癌,女儿患有心脏病。阿里哈·赛提汗为给妻子和女儿治病在外欠下了不少钱,故在本院有其作为被执行人的诸多案件未得到执行。阿里哈·赛提汗全家靠打工和低保资金维持生活,是木垒县阿拉苏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也是该村重点的救助对象,家庭条件非常困难。         本案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到位。故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37180元(本金:22000元利息:1518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到位37180元,执行费未付。         本院于2021年09月0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伟 审判员    陈长庚 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哈尼特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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