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红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娜,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花垣同济医院,住所地花垣县花垣镇城南四方井路。
法定代表人:吴国飞。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石红英与被执行人花垣同济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花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花劳仲案字〔2018〕12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存款、证券、车辆、股权、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到花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花垣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8月19日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垣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存款可供执行。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自收到传票后三日内到本院说明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说明财产情况。于2021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花垣同济医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令已向被执行人送达。
经调查,花垣同济医院原办公大楼的房屋所有权人现为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19日,本院在花垣农商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查看了原花垣同济医院的办公大楼,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医疗器械等财产。花垣同济医院因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花垣县民政局于2020年6月16日对其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上述部分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指定提供财产线索期限,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2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和本院可依职权采取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