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新,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新,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施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江苏叠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宁舒,江苏叠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丁某与被告施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丁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某、丁某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严永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玉蓉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