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13L3Y2X。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红,江苏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和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201号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6582265C。 法定代表人:段传斌。
审理经过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