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君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青岛中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685073。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艳与被告青岛中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