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东,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与被告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刘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俐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