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冠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阿勒泰市查干屯格184团团部住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玲,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齐亚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4团4连职工,住该团××小区××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冠强与被执行人齐亚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齐亚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一八四团支行6228××××36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909.5元,同年7月3日、4日,被执行人分别向本院缴纳10000元、20000元、20000元、5909.5元,合计55909.5元(其中案款55181.78元,执行费727.72元)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齐亚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一八四团支行6228××××63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909.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