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文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

原审第三人:刘苏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

原审第三人:覃占抗,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桂强因与被上诉人韦文军以及原审第三人刘苏婷、覃占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6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刘桂强送达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330元的通知书,刘桂强交纳了750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尚有783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没有交纳。刘桂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审查后认为刘桂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不同意刘桂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向刘桂强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刘桂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刘桂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刘桂强已预交的7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刘桂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江 桢

审判员 杨显强

审判员 黄继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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