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纪俊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李治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纪俊领与被告李治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俊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治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纪俊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木材款173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治伟从原告纪俊领处购买木材,双方于2020年12月2日进行结算,确认李治伟欠付纪俊领木材款的数额为173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纪俊领多次催要,被告李治伟一直推脱不还,为此纪俊领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治伟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纪俊领在柘城县开办公司从事装修材料销售生意。2020年7月,被告李治伟从原告纪俊领处赊购价值17300元的木材,后经纪俊领多次催要,李治伟于2020年12月2日向其出具欠条一张,显示内容为“今欠季峻岭木材款壹万柒仟叁佰园整(¥17300.00),李治伟,2020.12.02”。2020年12月17日,被告李治伟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原告纪俊领还款5000元,此后因李治伟迟延履行下余木材款给付义务,原、被告双方为此形成就纠纷,纪俊领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治伟欠付原告纪俊领木材款17300元,有李治伟出具的欠条为证,即便欠条上显示的“季峻岭”三个字与纪俊领的姓名不相符,但因前述两个姓名在读音上存在相似之处,不排除被告在出具借条时凭借个人主观判断而将原告的姓名误写为“季峻岭”的可能。同时,原告纪俊领现持有欠条原件,被告李治伟亦在出具欠条后,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纪俊领还款5000元,以上内容均能说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并作为李治伟应在本案中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基于以上内容,本案中被告李治伟应向原告纪俊领偿还木材款的数额为12300元(17300元-5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李治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纪俊领支付木材款12300元;
二、驳回原告纪俊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元,由被告李治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