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 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 67532574),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5幢4层416室。
法定代表人:贾鹏,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晓峰申请执行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6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晓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2 528.74元、延时加班费9977.01元、休息日加班费15 375.8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92.24元、工资15 7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 40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执行案款5 614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晓峰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杨晓峰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2
528.74元、延时加班费9977.01元、休息日加班费15
375.8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92.24元、工资15
7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 40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执行案款5 614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杨晓峰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晓峰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晓峰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