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某1,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高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高某1与高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0311民初6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高某2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手机号码多次拨打无法接通,无法取得联系。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查明
本院分别2021年6月23日共计提起一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
因申请执行人高某1与被执行人高某2正在私下协商中,申请执行人高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311执3260号案件的执行。
如对本裁定不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