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通州飞艾自行车商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后南仓1号楼1层。
经营者:文玉春。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通州飞艾自行车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