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翁源县文龍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翁源县龙仙镇龙仙大道锦绣山河8栋锦绣路一巷74、76号
经营者:何沐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执行人:许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翁源县文龍装饰材料商行与被执行人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229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判决书确认:许杰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翁源县文龍装饰材料商行清偿货款155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情况如下:
一、向被执行人许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许杰至今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许杰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财产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许杰名下有粤Y×××××号小汽车,本院已经委托佛山南海区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予以查封(为轮候查封,期限两年)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到辖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许杰住房公积金情况,没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向被执行人许杰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委托佛山南海法院对执行人许杰居住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本院在对许杰的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许杰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穷尽了财产查找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许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何高兴
审判员 林倚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