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安洁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哲诉被告安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哲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哲以其主体错误为由撤回起诉,系其对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8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89元,由王晓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