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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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述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原告:王明福,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原告:吕林霞,女,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原告:张全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原告:张巨花,女,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原告:周永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原告:黄育思,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原告:罗广花,女,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原告:万国治,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原告:张同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原告:何小霞,女,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

原告:何小丽,女,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

原告:来进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

诉讼代表人:张述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珊,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景泰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罗玉良,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述泰等13人与被告景泰瑞丰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84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被告景泰瑞丰商贸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员工住房的工程承包给了原告张述泰,原告张述泰招用了其余的原告,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张述泰结算,该工程款共计115460元,被告支付了51000元工程款,现拖欠原告张述泰64460元,其中包含38460元的人工工资,其余26000元是原告张述泰的承包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张述泰承包本公司的厨房的建筑属实,但是当时本公司与张述泰协商的工程承包费是每平方450元,本公司已经向原告张述泰支付了承包费51000元。该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了,但本公司与张述泰还没有具体结算。张述泰是否欠民工工资与本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述泰承揽被告厨房建造工程后,雇用其他原告参与施工。原告张述泰与被告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其他原告与被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的主体法律关系,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述泰等13人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8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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