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程村乡头坪村滩底坪屯*号之二,现住广西融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耀臻,柳州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西天裕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771722220P。
负责人:张富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天裕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785218447C。
负责人:张富民,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陈**琴与广西天裕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天裕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224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琴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31657.30元及利息(另计),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天裕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主动缴纳案款10980.97元,所得款项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对本案剩余未能执行到位的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天裕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224执190号案件的执行。
因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