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帅义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超。
被申请人:陈锋。
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审理经过
帅义香与陈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申请人帅义香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帅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帅义香医疗费用100000元,将该款汇入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账号。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帅义香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