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邰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邰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柳忠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英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