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大禹像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黄洋。
被执行人:河南省同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轩辕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林世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禹州市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同大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同大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