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集安市百馨鸵鸟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安市清河镇矿山村。
法定代表人:毕建山,董事长。
被告:吴长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集安市百馨鸵鸟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馨鸵鸟养殖公司)与被告吴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馨鸵鸟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毕建山、被告吴长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百馨鸵鸟养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吴长福给付货款19.5万元;2.要求吴长福以19.5万元为基础,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借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8日,吴长福在百馨鸵鸟养殖公司赊购65只鸵鸟,每只单价3000元,货款总计19.5万元。同日,吴长福出具欠条一枚,约定货款半年全部还清。该款至今未予给付。
被告辩称
吴长福辩称,欠货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同意给付,不同意给付逾期利息。
百馨鸵鸟养殖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2020年6月8日吴长福为其出具的金额为19.5万元的欠条,吴长福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吴长福在百馨鸵鸟养殖公司购买鸵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故对百馨鸵鸟养殖公司要求吴长福给付货款19.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吴长福应于2020年12月8日前付清货款,吴长福未按约付款,应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吴长福应当赔偿自2020年12月8日起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长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集安市百馨鸵鸟养殖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9.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吴长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