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楠,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蔬源蔬菜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北侧李桑园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铭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笑,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淑芹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蔬源蔬菜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3民初6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淑芹自愿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淑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淑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淑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