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万达苯板厂。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执行人:蔡某,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万达苯板厂与被执行人蔡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万达苯板厂依照(2019)内220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蔡某履行以下义务:
(1)被执行人蔡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万达苯板厂材料款740253.41元,并自2019年8月22日起以740253.4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负担案件受理费5601.27元,申请执行费9858.55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0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后,发现被执行人蔡某名下无车辆、无公积金、无保险理财、无房产等。我院现已冻结被执行人蔡某的所有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我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蔡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将对被执行人蔡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尚有745854.68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