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19748020N。
代表人:罗海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森,该公司员工。
被告:覃业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告:广西福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角嘴后路21号前座3308、3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1885964X7。
法定代表人:龙朝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与被告覃业文、广西福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以与被告覃业文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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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8元,减半收取计31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