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12层1201-18室。
法定代表人:迟佳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丽,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霍美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撒国际旅行社)与被告霍美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案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案件应合并至先受理案件中一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凯撒国际旅行社与霍美杉的劳动争议经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1民初7305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