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风河,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邵国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审理经过
原告杨风河与被告邵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风河到庭参加诉讼,邵国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风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邵国军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2.由邵国军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邵国军于2017年4月19日借杨风河壹万元,并出具借条,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邵国军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因被告邵国军未到庭,视为主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杨风河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4月19日,邵国军向杨风河借款现金5900元,后因生产购买柴油欠款4100元,合计欠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杨风河现金五仟玖佰元整,月息2分,柴油款4100元,合计壹万元,借款人邵国军”。经杨风河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庭审中,原告杨风河主动放弃对利息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风河与被告邵国军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邵国军应依约偿还欠款。故杨风河要求邵国军偿还欠款本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邵国军偿还原告杨风河借款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邵国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