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渭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统勃,甘肃景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胜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沈渭军诉被告李胜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渭军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沈渭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25元,由原告沈渭军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浩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