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海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达会,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明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海滨与被告李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赵海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海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尚梦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莉君 书 记 员 贺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