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锦屏县铜鼓镇三合林场,住址:锦屏县。 负责人:刘国文,男,职位:场长。 被执行人:秦昌凡,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锦屏县铜鼓镇三合林场与被执行人秦昌凡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民终39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确认,秦昌凡自愿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锦屏县铜鼓镇三合林场付清林木征收补偿款10921元。因被执行人秦昌凡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秦昌凡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措施: 一、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秦昌凡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林木征收补偿款10921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1元,申请执行费6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1年6月7日、6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调查了被执行人秦昌凡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股权和车辆登记情况等,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秦昌凡银行存款517.86元。 三、2021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秦昌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1年6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秦昌凡欠锦屏县铜鼓镇三合林场补偿款10921元,根据秦昌凡与锦屏县铜鼓镇三合林场签订的协议,待协议中的林木售出后将出售款支付给锦屏县铜鼓镇三合林场;2.如被执行人秦昌凡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锦屏县铜鼓镇三合林场将向锦屏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对被执行人秦昌凡采取拘留措施。 五、2021年6月29日,被执行人秦昌凡将案件受理费91元、申请执行费64元,共计155元,交至本案一案一账户。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锦屏县铜鼓镇三合林场已实现的债权为0元,未实现的债权为林木征收补偿款10921元。案件受理费91元、申请执行费64元已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因需要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628执303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先锋 审 判 员 杨正华 审 判 员 周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小玲 书 记 员 王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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