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绵阳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创业大道254号树高卡地亚2栋1-2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9JD3P。 法定代表人:李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静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谌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绵阳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静、谌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绵阳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绵阳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4.00元,减半收取计3982.00元,由原告绵阳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昌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起玉慧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