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象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范嘉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唐金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唐文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xxx,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象秀与被执行人范嘉豪、唐金凤、唐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9)粤1823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范嘉豪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象秀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两项合并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1月27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唐金凤、唐文龙对被告范嘉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范嘉豪、唐金凤、唐文龙负担1194元。因被执行人范嘉豪、唐金凤、唐文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范嘉豪、唐金凤、唐文龙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范嘉豪、唐金凤、唐文龙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2月25日、2021年4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范嘉豪、唐金凤、唐文龙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1873.05元,其中650元转本案执行费,剩余款项1223.05元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于2021年2月25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范嘉豪、唐金凤、唐文龙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于2021年5月6日向省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范嘉豪、唐金凤、唐文龙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唐金凤、唐文龙户籍所在地xxx村委会、被执行人范嘉豪户籍所在地xxx村委会电话调查其财产状况,无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6、于2021年5月1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范嘉豪、唐金凤、唐文龙限制高消费。
7、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范嘉豪、唐金凤、唐文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21年5月1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或找到被执行人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范嘉豪、唐金凤、唐文龙的财产状况,暂没有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粤1823执2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展业
审判员 陈永清
审判员 黄扬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