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潘金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马忠英,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新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潘金恒与被保全人马忠英、李新玲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保全人马忠英、李新玲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800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潘金恒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980号案对被保全人马忠英、李新玲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8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