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新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王刘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商丘市柘城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杨新乐诉被告王刘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杨新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新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新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新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