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黔龙酱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德惠。
被告:何前德,男,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黔龙酱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前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黔龙酱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前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龙酱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何前德的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黔龙酱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贵州黔龙酱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