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熊洪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德安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建明与被执行人熊洪宝合同纠纷一案,李建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8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管、车辆、土地、公积金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在被执行人所在原单位及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均未果。2018年10月2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1月20日,本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江亲明未实现的债权32.03万元,应由被执行人熊洪宝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友冬 审判员  曹东升 审判员  王全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凌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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