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林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9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5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罪犯林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96分,获3次表扬。罪犯林响于2020年9月7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交30000元。罪犯林响原判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秀钦 审判员  陈志勇 审判员  林 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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