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生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东营政村大南沟村,住该村。 被告:王海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东营政村大南沟村,住该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芳诉被告王海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芳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生芳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生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生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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